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人员进入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(以下简称“保护区”)的管理,规范进入保护区人员的行为,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保护区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凡进入保护区的单位、个人,均应当遵守本制度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、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、举报。
第三条 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,按照保护要求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,实行分区管理和差别化进入制度。核心保护区内除《条例》允许的活动外,禁止人为活动,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有限人为活动。
第四条 管理局各科室及管理站(以下统称“保护区管理机构”)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。科研宣教科负责进入保护区人员管理的日常工作,其他科室和各管理站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管理与巡查工作。
第二章 进入许可与审批
第五条 进入保护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。进入保护区人员,开展符合《条例》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活动,依法需办理相关手续的,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。
(二)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无需办理进入许可,但需遵守保护管理制度,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。
第六条 外来人员进入保护区,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(包括但不限于进入目的、活动内容、人数、停留时间、拟进入区域及路线等信息),经批准后方可进入。
第七条 外来人员进入保护区,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、范围、路线和内容开展活动,不得擅自变更活动计划、扩大活动范围或延长停留时间。
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进入许可台账制度,如实记录批准进入的人员信息、活动内容、批准时间、许可期限等,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。
第三章 进入人员行为规范
第九条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:
(一)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砍伐、放牧、狩猎、捕捞、采药、开垦、烧荒、开矿、采石、挖沙等活动;
(二)禁止采摘野生植物、采挖野生药材、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(经批准的科研活动除外);
(三)禁止投喂、追逐、惊扰或者伤害野生动物;
(四)禁止携带火源入山,禁止在保护区内野外吸烟、生火、烧烤、野餐等;
(五)禁止排放污染物、乱扔垃圾、倾倒废弃物;
(六)禁止携带外来生物、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保护区;
(七)禁止在保护区内存放或运输违禁物品,包括非法采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;
(八)禁止擅自移动、破坏、涂污、遮盖保护区界桩、界碑、标牌等保护设施;
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活动,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所明确的开展相关活动的边界、强度以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性措施,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、生态廊道、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,保持自然保护区的原真性和完整性。
第十一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、科研观测、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要求,提交相关活动成果。
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进入保护区应当提高安全意识,加强自身安全防护。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自然保护区内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,不得进入未开放区域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区域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外来进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,在保护区主要路口和关键区域设置公告牌、警示标识和宣传栏,明确告知保护区分区范围、允许进入区域和活动类型、禁止行为以及违法后果等内容。
第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日常巡护制度,配备必要的巡护人员和装备,对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和查验。
第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:
(一)查验进入保护区人员身份证件和批准文件;
(二)检查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规定;
(三)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制度的行为;
(四)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,依法予以处理。
第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与当地公安、应急管理、文体旅游、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,共同做好进入人员的管理工作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七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,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、制止;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,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,由相关部门按《条例》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 1.进入保护区手续办理流程图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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